答会员问:当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3-04-12 浏览次数:204

答会员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当如何处理?

法律服务中心答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之对上述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具体分述如下:

分析:

       一、“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如何理解

       本条中“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应作广义理解,不仅包括工程质量不符合双方当事人约定标准,还应包括不符合国家对建筑工程质量强制性的规范标准等情形。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建筑工程施工方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

       工程设计图纸是施工的依据,施工技术标准亦称为施工技术规范,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是建筑工程质量得以保证的重要前提,也是划分责任的重要依据。在建筑施工中有些施工方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偷工减料,不按照建筑工程施工标准要求的工序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用次料或少用料,这些都会严重影响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事故隐患。再者,建筑工程施工方还存在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行为。建筑工程设计是施工方据以施工的依据,施工方应当严格依照工程设计进行施工,建筑工程施工方擅自修改工程设计是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原因之一。

       2.建筑工程施工方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造成的质量问题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合格是造成建筑施工质量问题的直接原因之一。因此,严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的检验,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是要依据一定标准进行的,即应依据建筑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是防止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用于建筑工程所采取的措施,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使用。如果施工方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而产生质量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方要负责任。建筑工程施工方对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拒绝使用的,由此产生的后果是谁的责任就追究谁的责任。

       3.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出现问题;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留有渗漏、开裂等问题

       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工程的质量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得到确保。所谓建筑物的地基,是指支承由基础传递的上部结构荷载的土体或岩体。为了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首先要求地基在荷载作用下不致产生破坏;其次组成地基的地层因某些原因产生的变形不能过大,否则将会使建筑物受到破坏,因而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所谓建筑物的基础,是指结构所承受的各种作用传递到地基上结构组成部分。它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基础和主体。如果一项建筑工程在一定期限内若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即使其他部分施工质量再好也难以保证整个建筑工程质量。因此,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同建筑物整体结构质量密切相关。在建筑工程的质量问题中,房屋屋顶渗漏、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较为严重。屋顶渗漏的主要原因是施工工序未按照技术规定进行,或建筑材料不合格造成的。墙面开裂也主要是施工方面的原因。屋顶是建筑物的顶部结构,其应坚固、耐久、防渗漏,并具有保温、隔热等性能。墙面是指墙体表面,其应当可观、防开裂,这是合格建筑工程应达到的基本要求。另外工程质量缺陷还应包括:地面、楼面、门窗工程等出现的问题;室内地坪空鼓、开裂、起沙,厕所、厨房、盥洗室地面泛水、积水,阳台积水漏水等质量问题;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的质量问题;电气的线路、开关、电表的安装,电气照明器具的安装,给水管道、排水管道的安装等出现的问题;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的质量问题等。

       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问题

       因建筑工程施工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瑕疵的,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建筑法》第六十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的规定,建筑工程施工方对已发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无偿修理、返工及改建等,以达到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标准。建筑物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问题,直接关系到建筑物的安危,当发现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出现质量问题时,如果能够通过加固等确保建筑物安全的,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负责修复;不能修复造成建筑物无法使用的,有关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房屋屋顶渗漏、墙面开裂等质量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及时采取修理、返工及改建等方式消除工程质量瑕疵,这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必须履行的义务。上述所谈到的问题既然是建筑工程施工方应当履行的义务,那当其不履行其义务时,应如何处理?根据本条规定,当承包人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时,发包人可以请求减少工程价款或者让承包人支付合理修复费用。虽然法律对此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但审判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承包方对工程质量拒绝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而发包方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或请求承包方支付修理费用的案件。在办理这类案件中,对减多少工程价款及合理修复费用应如何确定是经常会遇到的问题。一般来说,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合理修复费用就是工程质量修复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其包括对原不合格工程进行拆除、重新返工、修复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及人工费用等。对减少的工程价款数额及修复费用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当然发包方在请求承包方承担质量修复费用后,不影响其依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规定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此规定的是针对建筑工程还未交付使用(包括在建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应如何处理作出的规定。如果建筑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出现了质量问题,则应当依照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另外,因地震、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所造成的问题,则承包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一条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
   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本文整理者 内蒙古尚本律师事务所 包甜甜)